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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发表时间:2020-07-24 14:49作者:海东法律顾问来源:海东婚姻律师

  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0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41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海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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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0四周岁的人或者六1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0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47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48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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