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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教】民法典合同编 25章行纪26章中介合同(951-966条)
发表时间:2023-05-15 11:23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
951
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主旨
】行纪合同概念
【
审判实践
】代销业务,产品可以退回并约定受托人报酬,属于行纪合同;产品不可以退回且未约定受托人报酬,表明受托人是自担风险,则属于买卖合同。
货运代理人(承揽运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运送人运送物品而受报酬为营业之人,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应参照适用行纪合同规定。
第
952
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旨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
审
判实践
】
没有约定但有
交易习惯时,行纪费用的负担:交易习惯与非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同时存在时,应着眼于适用哪种规则更能体现结果的公平,以维护诚信和市场秩序。
行纪费用,应包括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第
953
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
妥善
保管委托物。
【
主旨
】行纪人保管委托物义务
【
理解
】无偿保管人,应尽到如同保管自己财产一样的注意义务;有偿保管人,则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审判实践
】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期间的风险负担:卖出行纪,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类似于保管,应由委托人承担风险;买入行纪,行纪人对买入的委托物享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占有委托物期间的风险由行纪人承担。
依据上述原则,同样可以认定行纪人破产时委托人对委托物是否享有取回权。
第
954
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主旨
】行纪人处分委托物
【
审判实践
】行纪人在紧急情况下处分委托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
955
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主旨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
审判实践
】行纪人为委托人获取额外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在紧急情形下,行纪人违背特定价格指示
的适当降价处理行为,符合第954条合理处分原则且符合委托人利益**化原则,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
956
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主旨
】行纪人介入权
【
审判实践
】
行纪人介入权,在收到委托人撤回出卖或买入时丧失。
第
957
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主旨
】行纪人提存权
第
958
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旨
】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
审判实践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委托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
959
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主旨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
审判实践
】
委托物由于客观原因卖不出去,依据第960条、第928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相应报酬。委托人撤回出卖,更应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第
960
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
主旨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理解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1.参照适用第922条,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2.参照第933条,原则上享有任意解除权;3.参照第924条,向委托人报告;4.参照第927条,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
审判实践
】
行纪合同不能参照适用委托合同:1.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不能参照无偿委托规定;2.
行纪人已按约定卖出或买入委托物后
,双方当事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应继续履行行纪合同
;3.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介入权,第三人不能选择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方。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
961
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主旨
】中介合同概念
【
理解
】中介合同,即原合同法的居间合同。
从事中介活动的公民或法人,需经国家机关登记核准。
【
审判实践
】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中介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应认定无效。
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不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报告公开招标信息不能认定履行了中介义务。
第
962
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主旨
】中介人义务
【
理解
】中介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尽力义务、负担中介活动费用义务。
【
审判实践
】
因房屋限购等政策,导致中介人促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中介人是否应返还居间报酬,需判断中介机构的义务范围以及是否忠实履行了义务:1.房屋中介机构忠实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信息,
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委托人应支付报酬。2.房屋中介机构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返还中介报酬,且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
963
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主旨
】中介报酬的支付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承担
第
964
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
按照约定
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主旨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
理解
】本条增加了“按照约定”,但主要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没有约定,中介人也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
第
965
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主旨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即“跳单”)
【
理解
】本条为新增内容。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跳单”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数额,应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程度。
【
审判实践
】中介合同约定禁止跳单的效力:1.分析约定条款的具体内容;2.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3.是否属于第497条的无效格式条款;4.是否显失公平。如,约定中介人带领看房后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订立合同也必须支付全额报酬,该约定未考虑报价高低、后续服务质量,双方利益明显失衡
。
第
966
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
主旨
】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理解
】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包括第920条委托范围
、
第922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933条合同解除。
【
审判实践
】可以参照第934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中介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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