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条解析发表时间:2025-04-07 1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既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强奸行为,也包括利用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换言之,只要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按照本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适用数罪并罚。 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仅指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