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法条解析发表时间:2026-05-25 1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置制度之上产生的权利,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权,构成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不强,因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再设立一个土地经营权,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可以进行较大范围流转并且能够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用益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