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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教】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条解析

发表时间:2026-07-27 16:49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 法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