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教】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法条解析发表时间:2025-05-26 1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除本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